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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办公室关于伊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23 来源:365备用办公室
 

伊政办规〔2017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缓解其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政府与银行合作,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农业、林下经济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特色经济、绿色经济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二)基本原则。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运行、公开透明、风险可控、责任共担”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哈尔滨银行伊春分行、邮储银行伊春分行)设立引导资金专户,第一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第二年再出资1000万元。合作银行以财政拨付的引导资金为基数放大20倍,作为每年的信贷规模,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5年,即从20174月至20224月。

二、引导资金用途、扶持方向、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期限、利率

(一)引导资金的用途。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撬动合作银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弥补合作银行发放引导资金贷款时发生的部分损失等。

(二)引导资金贷款的扶持方向。用于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重点投向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引导资金贷款额度。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偿债能力和需求,合理确定其引导资金贷款额度。

(四)引导资金贷款的担保方式。贷款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办理。具体担保方式: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仓储抵押、担保公司担保、龙头企业担保或其他有效资产抵(质)押。

(五)引导资金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以生产经营周期为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六)引导资金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固定为月利率6‰,并根据国家利率的变化,由市政府和合作银行协商进行调整。

(七)还款方式。以监管部门规定为准,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方式。对期限两年及以上的贷款,每一年度偿还本金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

三、引导资金管理部门、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及代偿与退出

(一)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人为副主任,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畜牧兽医局、营林局、市资源林政局、市北药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市农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划拨、管理、补充和监管,促进引导资金规范运行。

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合作银行遵守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引导资金。

合作银行负责信贷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回收和贷款抵押资产的评估,以及贷款方信用评定、风险控制等工作。

各县(市)、区、局负责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款抵押物资产评估工作。

(二)扶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1.扶持对象。农业和林下经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林牧渔方面的农业和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2.申请条件。除符合合作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农业企业申请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方向。

②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③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以银行规定为准,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④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无恶意拖欠及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

2)农民合作社申请条件:

①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健全的《合作社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可分配盈余分配合理,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管理民主;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③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农机类、种植类合作社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养殖类合作社具有养殖所需的圈舍、鱼塘等基础设施,具有熟知养殖技术的专业人员,能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④申请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无恶意拖欠及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

3)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①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模以上家庭农场,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②生产档案健全,家庭财产清晰,家庭收入来源有据可查,财务账簿逐步建立。

③家庭成员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无恶意拖欠及违法行为。

4)种养大户参照家庭农场申请条件进行申请。

(三)业务流程。

1.贷款推荐。每月10日前由借款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市农业部门推荐。市农业部门经审核后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每月30日前向合作银行提出推荐意见。

2.银行审核。合作银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3.管委会备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将相关资料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对不符合放贷条件的推荐对象向管委会做出书面说明。

4.借款合同签订。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其提供贷款。

5.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由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管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的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情况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7.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借款人还款信息。

(四)抵押物价值评估。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物进行评估。各地要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引导资金的代偿与退出。

1.引导资金的代偿。当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出现还款逾期时,经司法程序后,借款人未偿还部分,由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承担20%的尾欠贷款,合作银行承担80%的尾欠贷款。每年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多出的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

合作银行未经管委会确认办理的贷款项目及违反国家法律、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范围。

管委会应配合合作银行督促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及利息,并有权对使用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部分进行追索。

2.引导资金的暂停和退出机制。当合作银行发放贷款50笔以内由引导资金代偿笔数超过3笔的,或合作银行发放贷款超过50笔由引导资金代偿笔数的比例超过6%的,以及每年代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引导资金暂停使用。由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并会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引导资金是否继续运行。

引导资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引导资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时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由合作银行将引导资金归还市财政。

四、引导资金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动态风险预警机制。合作银行要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用电用水量、违法纠纷等预警信息进行监控,防范风险。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银行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担保贷款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三)健全信用征信系统。合作银行应按相关程序将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纳入银行信用征信系统。

 

                                           365备用办公室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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