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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关于修订365备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3 来源:365备用办公室
 

伊政发〔201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365备用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

                            201728

 

365备用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高效政府、为民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副管局长)实行工作补位(互为AB角)制度①。

第八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家法律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节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②,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处理复杂局面和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平台,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③,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需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还应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二十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副管局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责令修改或予以依法撤销。

第二十三条  签订市政府(林管局)合同④,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强化依申请公开⑤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受理依申请公开功能,明确网上接收、分转、办理、反馈等程序和时限,切实为公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大事项、重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重要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保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统一,提高行政效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实行领办、代办和会办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市委部署的重要工作,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全部纳入督查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列项督办,跟踪督查,确保落实。市政府部门及各县(市)、区、局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七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审定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

(三)研究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形势,通报、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六)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议定报省政府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包括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统筹安排全市性重大活动;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处理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议纪要由市政府主持议事会议的领导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必要的可前加副市长(副管局长)或秘书长会签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办理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发布决定、通告和以市政府文件向省政府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审核会签,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文件制发的下行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或秘书长审核会签,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续的公文,可由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副管局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面广和涉及事项比较重要的,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会签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日常办公事务方面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按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出席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举办的论坛和节庆活动等公务活动。

第五十条  上级机关、外埠城市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在伊举办重要社会活动和节庆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五十一条  外埠地市由市长(专员)带队组团来伊访问考察的,原则上由市长会见,并由市长或副市长陪同参加相关活动。副市长(副专员)带队的,原则上由副市长会见,并陪同参加相关活动。其他团组专程来伊访问考察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五十二条  国家领导人和非政府系统的省部级领导来伊视察,市政府领导按市委统一安排参加接待陪同。上级行政机关正副省部级领导来伊视察、调研或检查工作,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和秘书长接待陪同,市长汇报工作;司厅局长来伊调研考察或检查工作,原则上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接待陪同,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汇报工作;副司厅局长来伊考察调研、检查工作,或处级干部代表上级行政机关带队来伊检查工作,原则上由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副秘书长接待,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并陪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上级人大、政协和本级人大、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调研活动,需市政府领导汇报、陪同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大或市政协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先将接待安排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接受境内新闻记者采访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接受境外新闻记者采访,事前由市外侨办或市委对台办与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约束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各地、各单位的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突发重大事 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和活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六十五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区、局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除按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组织的会议、活动外,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报告销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章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参照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365备用工作规则》(伊政发〔201234号)同时废止。

 

伊政发(2017)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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